成都移动厕所出租据悉男子卢某,汉族,大专文化,海南某某装饰公司原职工。男子李某,汉族,高中文化,经商,两人户籍所在地,均在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。卢某、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,在2019年7月2日,均被依法执行逮捕。
法院审理此案查明,潘某与卢某的妻子小玲是同事,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。2019年5月24日晚上,潘某在小玲成都移动厕所出租据悉居住的成都市新都区,金芙蓉大道某某产业园的员工宿舍内,与小玲发生男女关系。25日凌晨1点左右,卢某回到该房间,发现躲藏在卫生间的潘某,潘某立马逃离。卢某就邀约李某等人,到潘某居住的该宿舍楼教训潘某。因为潘某外出,就安排李某、谭某二人守在公司门口。
成都移动厕所出租据悉当日凌晨4点左右,李某、谭某发现潘某回到他居住的员工宿舍,并告知卢某。4点半左右,卢某翻窗进入潘某的房间找到潘某,为泄愤,他让潘某交代他与小玲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,卢某在李某的协助下,拿着木棒对潘某持续殴打,导致潘某受伤倒地后离开。当日10点49分,卢某联系小玲同事运某,前去查看潘某伤势。
成都移动厕所出租据悉11点34分左右,运某等人进入潘某宿舍查看时,发现潘某已无生命体征,就报了警。11点50分左右,卢某向成都市派出所投案自首。5月29日下午6点左右,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。另查明,审理期间,李某通过家属,向被害人潘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2万元,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。
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卢某没有杀害潘某的故意,对潘某的死亡结果也无放任的心态,卢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卢某具有自首情节,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,请求从轻处罚。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李某仅应对被害人的轻伤结果承担责任,李某是初犯、并且认罪悔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
成都移动厕所出租据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卢某因为被害人与他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,为泄愤而持械持续殴打被害人,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,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李某协助卢某殴打被害人,导致被害人死亡,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卢某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李某起辅助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卢某、李某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
成都移动厕所出租据悉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谅解,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、悔罪情况,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。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负有过错,结合全案情节,可酌情对卢某、李某从轻处罚。
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卢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李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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